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2:00。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15:00至2016年5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792号,联系电话:0510-85702125)。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姿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5,000,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56%。其中: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734,952,4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4.1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8,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徐定辉律师和冯运明律师出席并现场见证本次大会。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34,954,189股,反对46,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7,402股,反对46,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73%。
2. 《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34,954,189股,反对35,000股,弃权11,700股,同意股份数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7,402股,反对35,000股,弃权11,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73%。
4. 《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由于本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西安航空动力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盖克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7,402股,反对35,000股,弃权11,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73%。
8. 《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9. 《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度财务审计与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选举增补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11.1汽车自动变速执行机构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11.2无级驱动及控制系统产品批产项目
11.3力威尔精密扩大国际合作项目
11.4新增贵州红林航空动力控制产品基础能力建设I期项目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徐定辉律师和冯运明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同时,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提出临时议案的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