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记载性事项的变更是否属于修改章程
--A公司诉陈某返还公司证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3.当事人
原告:A公司
被告:陈某
【基本案情】
A公司系于2001年3月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万元,公司股东为陈某、李某等20个自然人。本案诉讼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A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股东会以对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规定:“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6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陈某、朱某、吴某等7名董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2013年2月23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董事长、董事、监事的换届选举,选出新任董事长李某。原董事长陈某最后宣布选举结果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无法形成决议。与此同时,认为换届选举属公司其他事项,只须股东会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本次会议已产生股东会决议的李某等12名股东根据股东大会的选举结果当即制作了关于董事、监事任免的股东会决议并签名。
2013年3月12日,李某持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提交的申请材料上均未加盖A公司公章,不符合法定形式,对该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因陈某拒绝交还公司证照、印鉴章,拒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李某一方遂提起诉讼,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陈某立即向A公司返还营业执照等证照、印鉴章及财务账册。
【案件焦点】
A公司换届选举董事长、董事和监事是否属于修改公司章程,是否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院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诸多事项,如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等。A公司章程也规定了董事会选举的办法、任期和表决程序。这些规定的内容仅涉及程序性的规则制定,并不特指某个自然人股东。换言之,只要不涉及董事、监事选举和表决程序修改,而只是董事、监事因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并不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也不是法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何表决,应由公司章程决定。本案中,A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仅须经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2013年2月23日,A公司经股东大会对董事长、董事和监事换届选举进行了表决该表决获得了代表6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A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
宣判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萍论】
1、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性质、宗旨、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及其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其地位相当于公司内部的“组织法”。公司章程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自治性和契约性的双重属性。
2、公司章程按其内容可分为记载性事项和规则性事项。
记载性事项是对公司事实性状态的记录和反映,如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
规则性事项是调整公司组织关系和经营活动的自治性规则,涉及公司运行程序和规则,经制定生效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记载性事项和规则性事项的功能不同,其要求也就不同,记载性事项要求如实记载和反映,而规则性事项要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规则产生法律事实。
3、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属于关系到公司存续和发展的重大规则性事项,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
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名单等是对公司事实性状态的记录和反映,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般记载性事项
,因换届选举发生人员更替,存在经常性变动的可能,对此类记载性事项的修改,
应适用一般的表决规则,而不能认定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应适用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绝对多数表决规则。
本案中记载在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会成员和董事长名单,因涉及正常换届选举而发生变更,应认为是对记载性事项的修改,而非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变更。
4、至于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及变更登记是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在行政法上应区别“审批”“许可”,“登记”在法律上是对法律事实的记载和公示,在法律上必须先有法律事实,后有行政登记,无法律事实就不可能产生登记行为,在工商行政法律中的“如实”与《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记载性事项是一致的。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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