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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司的债务能不能就等同于公司股东个人的债务,是否要用股东的钱来偿还,相反地,股东个人欠债能不能用公司的钱来还呢。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展示
王明是海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王明平时是一个深度的炒股爱好者,因为年初一项理财产品投资不当,他的流动资金都被套在了项目了,迫不得已他向借贷平台借了一百万元用于炒股。
王明期待用这笔钱咸鱼翻身,但是很不幸这笔钱也石沉大海,血本无归了,由此王明已经债台高筑、走投无路了。
借贷平台想用海洋公司的资金,来替王明偿还一百万借款。
法律评析
《民法典》开宗明义在一开头,就明确了社会民事主体是包含法人在内的。
法人的概念早在罗马法时代就被法学家所注视,法学家关注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需要由谁赋予,自己就与生俱来,行为能力也会逐渐完善。但是社会团体作为一个整体,需要赋予一个身份,一个权利来源,让其有资格参与到民事活动之中去。
因此罗马法虽然没有提出法人概念,但已经抽象出了法人人格,经过十四世纪“法人拟制说”的创立,一直发展到十九世纪,才被成文法以明确形式规定在法律之中。
这就是法人的由来,从中也能看出法人自诞生之初,它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独立”,在于让它拥有“独立的人格”。
一句经典法谚是“法人不是人”,这也同样意在强调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法人就是法律上的人,通过法律让根本不具有生命的团体,摇身一变被看作是人,但这并不能将团体人员和团体划等号。
很简单的理解就是,小明是初一二班的学生,不能等同于小明是初一二班,因此不能说法人的成员是法人。
公司就是法人的典型形式之一。如同案例描述的一样,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能将法人成员和法人分离开来看待,尤其是将公司的财产和公司股东的财产直接画等号。
公司法作为一项商事法律,必定是服务于商事活动的。因此它的各项规定也一定符合推动商事交易,维护交易秩序为出发点,所以对于股东责任,我国规定的是有限责任。
所谓有限,就是以股东在对公司进行投资时的出资额度为界限,投资了多少钱就以多少钱为基础承担责任。
“投资有风险”是很多投资人的共识。出于对资金安全和投资风险的恐惧,很多人在是否投资公司面前踟蹰不前,左思右想不敢投生怕倾家荡产。
所以公司法给这些投资人吃一颗定心丸,放心投资,投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如果公司赔钱了,欠的债就以投资的钱为限来赔,赔完了为止,绝对不牵扯到投资人的其他财产。
这样就可以刺激和推动资金流动,但是这样似乎并没有消除掉投资风险,只是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了和公司进行交易的其他相对人,这样对交易相对人难道就公平吗?
于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这种制度在英美法中被称为揭开或刺破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责任直索制度。
什么面纱,向谁直索呢?
这项制度是指,在法人和它的成员之间垂下一层薄薄的纱巾,看似有分隔,财产彼此独立,但当出现一些事由时,这层面纱就会被刺破或揭开,两边清晰可见,直接向成员索取责任,对法人的债务连带承担。
这项制度被我国公司法首创,在此之前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都是用案例堆积来确立这项制度,我国法律直言了这项制度。
法人得以确立的两大特征就在于,一是财产独立制度,二是出资人责任有限制度。
财产独立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经营,买卖用自己财产,有债务用自己财产还。
而出资人责任有限,是指即使法人自己的债务,在穷尽了所有法人财产外都没有清偿殆尽,也不能够请求出资人去承担超出其投资范围外的债务。
这项制度原本是为了保护出资人,为了推动投资和社会财富整体增长而设立的。但是却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一些出资人可趁之机。
他们利于这项制度谋取个人利益,还能规避掉法律的风险,简直一举两得。法人人格否认就是在出资人越界的时候,让他们自讨苦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以为可以用公司钱还自己债,实际上债可以直接找到他们自己头上。
那些可以刺破面纱的事由就是滥用股东权利,包括人格混同、账目混淆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就是人格混同,尤其是在一人公司中。
一人公司的一人是指出资人一人,这个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于一人,会导致经常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不能证明、事实上也很难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的话,就要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这也就是否认了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了。
——【·小结·】——»
综上,公司债务和公司股东的债务不能划等号,股东仅以对这家公司的出资为限承担这家公司对外所欠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