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全国首例比特币案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全国首例比特币案例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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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比特币被盗是真的吗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西安破获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具体经过如何肽链矿机挖矿产T币是传销吗网传比特币被盗是真的吗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近年来经过炒作,价格不断暴涨。近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经过3个多月的侦查,成功破获了全国首例比特币盗窃案。
今年7月27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武某报警,称自己放在网络钱包里价值340多万元的比特币丢失。武某是一名职业投资人,从2016年开始做比特币投资。2017年年初,他被拉进一个比特币投资者的微信群。
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张红周:群主经常在群里发一些消息,说比特币放在交易平台上,也不安全,不是绝对安全,然后他就跟受害人联系,通过微信聊的时候就说我这有个软件,这个软件生成的(电子)钱包是绝对安全的,他就把这个软件发给受害人了,受害人就把所有的比特币都打到这个钱包里了。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今年7月16号微信群主戴某把软件发给武某。按照戴某的指导,当天武某把188.31个比特币存入网络钱包。7月25日,武某旅游回来后上网发现网络钱包里的比特币数量竟然显示为0。随后,武某曾多次联系戴某,然而戴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敷衍武某,不愿跟他正面接触。在武某的再三追问下,戴某居然做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
受害人武某:说到最后,他说他也有责任,虽然说我的币丢了是他教我的,他也是出于好心,说赔偿我10(比特)币,说只能是担负他责任的那一部分。后来他用支付宝真的给我转钱了。如果跟他没有关系,他怎么会随随便便陪别人十几万,不是小数目。
破解盗取密码软件,警方抓获嫌疑人
经过前期侦查,警方认定微信群主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8月9号,警方在上海将戴某控制。在戴某家中,民警找到了27张银行卡和多台电脑。在其中一台电脑中,民警发现了一个与受害人武某使用的一模一样的网络钱包软件。
原来,戴某精通软件编程,把下载的正版钱包软件破解后,加入传输用户名和密码的程序盗取比特币,一旦别人把比特币存入电子钱包,他就会知道对方的账户名和密码,并转移电子钱包内的比特币。他把盗取来到比特币分散存在上百个网络钱包中,来回转移,确认安全后在交易平台上低价卖出。通过这种方式,戴某已经作案三起,涉案2000多万元。目前,警方已经查清戴某的账户并冻结,追回赃款200多万元。
警方提示,比特币是虚拟商品,在交易中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被追回。
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大队长苏海洲:比特币交易平台咱们国家在2017年10月底之前,已经把三个平台都关闭了。国家目前只承认比特币是虚拟商品,不承认它虚拟货币的身份。所以要想投资比特币需谨慎。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比特币西安破获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具体经过如何8月17日16时许,随着载有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车辆开进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大院,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正式告破。这个由高智商、专业化网络技术人员组成的黑产不法团伙的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西安市反诈骗中心初步侦查发现该团伙所涉案件的案值高达6亿元。据悉,这也是迄今为止国内同类案件的最高案值。
今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一夜之间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因案情重大,且此类新型案件在陕西尚属首例,陕西省公安厅将此案作为2018年全省严打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在陕西省公安厅的指导下,西安市公安局组织刑侦局、经开分局及市局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侦破工作。
专案组经过初步调查确定,此案属新型网络技术黑产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高超的网络黑客技术,在受害人没有任何操作的情况下,远程控制盗取安全性较高的虚拟货币账户,而且几乎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痕迹,在全国也属罕见案例。
专案组面临的可谓是一道前所未有的“难题”:国内几乎没有已经破获的同类案件可以效仿;虚拟货币极其复杂,技术尖端且交易平台都在国外;嫌疑人手段高超,留下的线索和可以搜索的途径几乎为零。
专案组通过国内外各种渠道进行了广泛的协调沟通,终于通过虚拟货币的流向,发现不法分子将涉案资金不断拆分、层层转移。专案组先后共调取3万余条线索信息,从中不断进行筛选和研判。专案组派出大量警力,奔赴全国多个省市,行程达两万余公里。最终,在国内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的大力协助下,经过3个月的不懈努力,嫌疑人周某浮出水面。
为摸清作案过程及团伙成员,掌握并最终固定嫌疑人的涉案证据,专案组围绕周某开展了两个月的艰苦工作,最终锁定了此团伙其余两名成员,分别在北京、吉林长春活动的成员崔某和张某。
3名嫌疑人活动在全国不同省市,相隔千里,且为高智商团伙,反侦查意识极强。专案组为确保收网行动成功,多次召开专案会议,反复推敲抓捕方案。8月初,专案组兵分三路赶赴湖南、吉林、北京开展抓捕工作。
8月15日,抓捕时机成熟。在湖南、吉林、北京警方的大力配合下,3个抓捕组同时展开行动,将3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在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作案经过。
经讯问,3名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供职于国内知名网络科技公司。该团伙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违法收益,初步侦查的涉案金额已达6亿元。嫌疑人在作案得手后,通过分批抛售部分虚拟货币后提现,并将这些钱财用于购买高档别墅、高端汽车以及理财产品等。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肽链矿机挖矿产T币是传销吗T币全名钛克币已经被西安警方证实为传销行为,警方以对钛克币公司进行查封。中国警方已经抓捕了大量声称矿机挖矿的传销行为,央行也以发出公告央行从未推出任何虚拟货币。
以下为权威媒体报道:
2018年11月23日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互联网催生了许多新经济形态,但是“新”未必是创新,需要冷静分析。我们要鼓励创新、倡导创新、包容创新,也要特别注意维护创新。而这个维护就是剔除虚假虚火,撕开面纱,揭露真相,批判那些像“炒作明星”一样炒作“创新”的现象和观点。
“其实,网络这东西,现在想想也是很后悔的。我连人都没有看到,就参加了矿机的众筹,连账号、密码我都不知道,现在想报案都没法报。”安徽的李先生,这段时间非常郁闷,今年6月份被人拉到QQ和微信群,继而又被忽悠着花了八九万参与六台钛克币矿机的众筹。
钱还没有挣到,钛克币公司涉嫌传销,8月底被西安警方查封了。现在群主告诉他和其他十几位参与矿机众筹的投资者,钱要不回来了。
李先生说:“会员特别多,像我们这样的人,QQ群群主都在洗脑,说传销的钱没收了都上交国库的,即使报案了,也拿不回来了。”
其实,李先生说的挖矿机就是看起来高大上的伪创新,背后是一个巨大的传销迷局,让他像着了魔一样把钱投入到山寨币挖矿机的众筹之中。李先生被说动掏钱投资钛克币挖矿机,就是因为群主声称,钛克币与比特币一样,产生于网络世界复杂的算法,具有不可复制性,靠矿机才能挖钛克币。
“它的宣传力度非常大,广告做的特别好,区块链啊什么的,我们以为钛克币的模式是跟比特币一样的技术。”李先生说。实际上,据警方透露,这家公司的钛克币产生技术就掌握在公司高层的手里,只要点一点鼠标,数万枚钛克币唾手可得。
在伪创新的包装下,钛克币成为诱饵,这家公司构建了两个交易平台,一个平台负责钛克币交易,另一个则负责虚拟的矿机交易。在金融界人士看来,这两套网络交易系统实际上已形成了自己独立的金融生态圈,更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圈套。
在实际操作中,像李先生这样的“投资者”首先要注册成为会员;接下来需要支付人民币来购买虚拟货币。
李先生告诉记者:“三千个钛克币才能买到一个矿机,我们想要买矿机,就要在它的交易所买钛克币。钛克币不就一直往上涨了嘛!7月到8月份之间,钛克币价格一直在上涨,从20多元,上涨到60多元,都是我们的钱。”
用人民币买钛克币,再用钛克币买矿机,这个规则是钛克币公司精心布的一个局。因为投资者想买矿机才买钛克币,花钱买钛克币,又炒高了钛克币价格,更加刺激人们买矿机的欲望。因此,在短短的一个半月内,李先生疯狂投入八九万元,参与了6台挖矿机的众筹。
“QQ和微信群,群主拉了十几个像我这样的人,众筹矿机。VIP3000型的矿机大概22万。矿机生产币,把币挖出来有盈利,刚开始的一个多月,能分到盈利两三千元,所以十几个人众筹了6台20多万的矿机。”
像李先生这样的投资人,购买了虚拟货币后,还不能直接进入矿机交易平台,必须要有拥有一个或多个“矿机”的“老客户”介绍。至此,传销卸下了伪创新的面具。这些“客户”最终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层级,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客户”会得到巨额非法所得。
在深度剖析后可以看出,挖矿机传销依然采用的是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传统模式。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受损投资人现在终于看清了矿机伪创新,真传销的本来面目。
“由于有区块链、P2P、虚拟货币等新概念做包装,还在高端商业区设置富丽堂皇的公司作支撑,再加上不惜血本,聘请专业的宣传公关团队,虚拟币传销有非常强的迷惑性,加上微信组织我们,不见面传播又有隐蔽性特征,所以才导致我们这些受骗的投资人,被骗了却还不自知。”
像这样的伪创新,数不胜数,全国多地都在上演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的惨剧,动辄几十万涉案金额,数万投资者损失惨重。
扩展资料:
2018年4月17日晚,一起披着“区块链”外衣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主犯郑某被西安警方从上海押解回西安,该传销组织头目将“区块链”打造成传销噱头,建立“消费时代”(DBTC)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发展下线。
据介绍,该平台今年3月28日上线,截至4月15日,已发展注册会员1.3万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8600万元。“消费时代”(DBTC)网络平台的破灭,打着“区块链”名义的全国首例传销案也成功告破。
早前,比特币的蹿红,让作为比特币技术基础的区块链聚焦在镁光灯下。2018年伊始,区块链再次走红,一时间成为行业大热的概念。
“现如今,虚拟货币市场的野蛮生长,让“暴富”一词着实刺激了人们的神经。在“一夜暴富梦”的背后,滋生出了一批打着“区块链”的名号,实则搞着传销勾当的非法组织,实打实的“挂羊头卖狗肉”。”
民间反传人士韩兆磊告诉记者:“时代不一样了,骗子们都要紧跟潮流了。于是虚拟货币、区块链,这些没几个人能搞懂的概念成了他们的“新宠”。”
不久前,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广东深圳)反传销监测治理基地,正式发布了《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和ICO项目也成为新型网络传销的主要模式之一,许多组织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高额回报,但其中蕴含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洗钱、诈骗、传销等诸多风险。
由于不受国内机构监管,一旦崩盘、跑路或者失联,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损失难以追回,还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2月28日,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共识别出3534个疑似传销平台,平台参与人数高达3176万,且每天新增识别传销平台30个左右。
对此,《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指出,从传销组织出现时间的分布来看,近年来传销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2017年新出现的传销平台占比高达58%,超过之前的总和,可谓是“互联网传销元年”。
据此次破获“区块链”特大网络传销的民警介绍,“消费时代”(DBTC)网络平台自行操纵虚拟货币升值幅度,设置“持币生息奖”吸纳会员;根据会员发展下线情况,实施28级分代管理,设置“分享收益奖”进行奖励;对10个层级148人组成的营销团队设置“团队业绩奖”,根据营销团队业绩进行奖励。
而关于以“区块链”为名的非法传销,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在2017年4月就已经更新了《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2017版),其中就新增了“数字货币”传销。
并指出传销分子利用投资人未能准确理解数字货币的特点进行行骗,传销式数字货币的“交易行情”基本由特定机构控制,早期为吸引投资人投资,可能会将货币价格炒得很高,一旦时机成熟,机构进行集中抛售,价格一落千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或者机构直接跑路。
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负责人李旭阳说道,“最近利用所谓的区块链概念搞的代币、虚拟币这一块,我们发现非常活跃的这种代币有2000多种,这种传销平台已经超过3000多家,这类犯罪因为涉案金额非常大,所以危害很大。”
“在他们的眼中,你心中牵挂着的账户里,不过是一串串没有价值的“数字垃圾”。你想要的样子,他都能给你操控出来。这不是重点,毕竟是搞传销的,根儿还是脱离不了“发展下线”四个字。”
中国反传联盟会长凌云跟记者表示:“关于传销的案例,“暗黑币”就是一个血淋淋的例子,这种平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由全国各个地区的负责人及会员通过宣传、上课、介绍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投资虚拟货币“暗黑币”为名;
要求参与者缴纳不同级别的“暗黑币”矿机租赁费用即门槛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每一名会员下线分为三条线(即三个区)的顺序组成固定的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并通过出售虚拟货币“暗黑币”的方式直接获利。”
据了解,这种类似的利用区块链概念进行投机的行为,国际上也不乏案例,比如区块链上卖虚拟猫。区块链上的一只猫价格已经高达12万美元,这种卖法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赌博或者击鼓传花游戏。
据了解,随着我国对非法传销活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此类传销活动已经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随着金融创新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速普及,非法传销明目更加繁多、组织更加严密。尤其是,在日益火热的区块链风口下,资本市场概念炒作盛行,投机氛围浓厚。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吴震说:“随着数字货币受到热捧,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旗号经营,去年就出现过有着400多种名目的传销币。还有一些平台利用高收益进行虚假宣传开展业务。”
吴震认为,区块链要想成功,有四个必要条件:必须多方参与;参与的多方都有积极性,数据真实性问题;实施难度。此外他认为,如果激励机制形成不了,就会有很多问题解决不了,要么区块链建成后难以运行,要么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今年1月中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相关企业在2018年守护者计划大会上表示,各部门将采取联合治理模式,携手更多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打击网络黑色产业链力度,共同构建“网络安全共同体”。
总而言之,资本市场对区块链概念的爆炒,正在让这一创新技术走向失控的边缘,只有加大监管力度才能使其得到良性发展。同时,广大投资者也应该认清此类项目的本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跟风炒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揭秘伪创新】山寨币“挖矿机”的传销迷局
中国质量新闻网-“持币”传销傍上互联网新宠“区块链”
关于本次全国首例比特币案和全国首例比特币案例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