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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一男子为见女儿 开天然气假装自杀获刑3年2、买房送阳台,收房才发现空欢喜一场 市场监管部门:虚假宣传,罚款100万3、承诺的阳台验收时“飞瓜了”,成都这个楼盘被罚100万
成都一男子为见女儿 开天然气假装自杀获刑3年
据四川在线消息,为达成见到女儿的愿望,缪某在居民密集的某小区打开天燃气假装自杀,在警方和消防赶到现场前,未采取任何挽救措施,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近日,新都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缪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3年。
堕落父亲为见女儿三番五次报警求助
缪某,现年54岁。1996年因赌博负债几百万,与妻子离婚。那年,缪某的女儿刚满7岁。离婚后的缪某过上了不务正业、吃喝玩乐的生活,对于唯一的女儿也是不闻不问,未尽父亲的抚养责任。近年来,年龄渐大、生活不顺的缪某希望重拾父女亲情,但女儿却因双方爆发过的激烈冲突,以及缪某断绝父女关系的宣言一直避而不见。为达成与女儿见面的心愿,2018年5月18日、19日缪某先后两次报警要自杀。警察赶来后,为安抚缪某,多次帮其联系女儿,但终是未联系上。
缪某万万没想到,三番五次想借助警察力量都不能见到女儿,便生出开天然气假装自杀威胁女儿见面的想法。有了想法就立即付诸行动,缪某将位于某小区1楼的租住房门窗紧闭,打开厨房天燃气阀门,自己睡在天燃气泄漏的厨房后,打了报警电话。
各方救援自私行为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接到报警电话的民警与消防官兵、救护车几分钟内赶到小区,在要求该小区保安将缪某住所整栋楼的天然气和电源关闭后,消防官兵从房屋后面推拉门进入缪某住所,将躺在地上的缪某送到医院。据消防官兵透露,当时屋内外弥漫着天燃气味,稍有不慎进入房间时可能产生火花引起爆炸,而躺在厨房的缪某身边甚至还放着正在用充电宝充电的手机,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被送往医院的缪某经医生检查,并无大碍。
新都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缪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给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编辑 刘雨婷
买房送阳台,收房才发现空欢喜一场 市场监管部门:虚假宣传,罚款100万
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实习生 杨雅莎
看到的广告上面明明写的是“买房子送花园”“买房子送阳台”,实际验收时阳台却“变成蝴蝶飞走了”。近期,该楼盘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100万元。
这是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的一批近期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的一个。
据了解,在“南城星汇商品楼”项目宣传中,开发商对C3户型的介绍中写到,“厨房带轩敞生活阳台,可随心烹饪,储物及收纳”等内容。针对C1、C2户型,也用红色虚线标注了赠送面积。然而,收房时,业主们发现,“生活阳台以及全赠送面积”均为空洞,未按照设计及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3月,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万。
广告中过于吸引眼球的用语,大家不要轻信。
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新都区的佳乐国际城“夏宫故事”项目宣传中,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进行宣传。宣传内容总所谓的“景观电梯入户纵享园林的归家之美”“一梯两户景观电梯入户 豪华入户大堂”“三层中空玻璃配合断桥铝合金门窗”等,都与实际情况不符。因发布虚假广告,该公司被处以60万元罚款。
“约10万业主入住,约20万方城市街区…”“约10万人潮,催生财富裂变”“超65万地铁客流”“约7800学府人潮”……在成都高新区的“山河峯荟”,开发商也在宣传中用了大量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内容。近期,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
此外,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也是违法的。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州锦城湖岸”项目宣传中使用“占据城市顶级资源”“最具区域代表性”“主城内锦城湖区最后的临湖地块”“汇集全球顶配繁华”等内容,被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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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阳台验收时“飞瓜了”,成都这个楼盘被罚100万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看到的广告上面明明写的是“买房子送花园”“买房子送阳台”,实际验收时阳台却“变成蝴蝶飞走了”,不知各位小伙伴有没有过这样被坑的经历。4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期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列,一起来看看!
案例1
崇州市崇中展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广告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南城星汇商品楼”项目宣传中针对C3户型使用“厨房带轩敞生活阳台,可随心烹饪,储物及收纳”等内容,针对C1和C2户型,使用红色虚线标注为全赠送面积,但上述“生活阳台以及全赠送面积”在实际验收时均为空洞,未按照设计及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宣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1年3月,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
案例2
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互联网
当事人在佳乐国际城“夏宫故事”项目宣传中使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该项目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含有“景观电梯入户纵享园林的归家之美”“一梯两户景观电梯入户 豪华入户大堂”“三层中空玻璃配合断桥铝合金门窗”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2021年1月,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案例3
舜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 “山河峯荟”项目宣传中使用“金融城门户,南三环正街”“约10万业主入住,约20万方城市街区…”“禹洲集团,香港上市领军企业”“约10万人潮,催生财富裂变”“商务人潮,金融城商务人群中芯,逾千家企业消费需求旺盛”“超65万地铁客流”“约7800学府人潮”等内容,且无法核实宣传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1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案例4
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电子屏
当事人在 “中州锦城湖岸”项目宣传中使用“中洲控股(成都)落位城市核心地段,占据城市顶级资源”“打造深入自然景观的最具区域代表性的高品质范本项目”“而作为主城内锦城湖区最后的临湖地块,中洲·锦城湖岸得天独厚”“汇集全球顶配繁华,诠释西部层峰生活”等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其使用的“全球80%豪宅临湖而居”“临湖价值高于城市居所约5倍”等内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1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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